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当成立党支部。
按照《中共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成立党支部的程序如下:
1、向上级党委(乡镇党委、街道办事处党委、产业集聚区党工委等)提交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等。
2、上级党委批复。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或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3、召开党员大会。上级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4、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在党支部委员会上,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5、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6、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党的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参考资料: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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