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抬头开错了,能不能申请更换?

2011年12月份收到对方公司开来的机械加工费发票,一直没注意,今年去报销时才发现抬头开错了。昨天联系对方公司申请更换发票,他们表示已经完税所以无法更换。但是我听说好像只要我这边没有报销,就可以换。由于金额比较大,找其它发票替换很麻烦,所以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万分感激呀~~
PS:(1)能不能顺便告诉我这种机械加工费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2)不同地方对于处理这种问题的税法规定是不是也不一样呀?

发票的抬头开错了应该重新开具,原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07

发票的抬头开错了应该重新开具,原发票作废。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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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能否更换要区分是什么发票:
1、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开具的普通发票都是不可以的。
2、只有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可经修改后,加盖发票专用章后进行更换。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机械加工属于增值税,机械加工厂属工业企业,应在国税缴增值税(如申请一般纳税人为17%,如为小规模则6%),在地税缴城建税(所缴增值税的7%)和教育附加(所缴增值税的3%,个别地区为4%)(这两项各地都有),防洪保安费(不是各地都有的)。
(2)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税,可以向对方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如果是一般增值税发票可以要求对方手写修改后在修改处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以作证明也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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