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一天扫二维付款的次数没有限制,金额有限制。
根据《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对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2、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3、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4、风险防范能力达到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扩展资料
根据《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九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
第十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
1、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2、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3、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