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怎么理解?

1、是按劳动关系解除当天算还是求职者知道被侵害的时候才算?比如求职者是离职后的三四个月才知道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合同的,问题是在职时求职者并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只知道公司按时发了工资,心理还赞扬公司呢?
标题这句话不好理解啊,能否有高人详细解答下,这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比如我2011年10月进入某家公司,2012年11月我离职了。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现在才知道。那还在仲裁时效内吗?这个发生争议之日是以2011年算还是2012算,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这句话我怎么看都感觉有矛盾啊,我知道是2012年才知道被侵害了啊,应当知道应该是说2011年吧!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怎么理解?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以解除的次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天数至届满;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的(请求双倍工资的),以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次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天数至届满;劳动者不能以不懂法为由,不依法维权。
例如,一A农民盗窃同事3000元用于家庭成员看病。被拘留后,A说;我是农民,真从没有看到过刑法,是老乡的钱,还是给家人看病了。怎么能拘留我呢!这纯是流氓农民,应当依法以盗窃罪判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就是说你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是法律规定了你应当知道的时间。
2、你超过了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法律就不于保护。
3、实际上你什么时候知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应当知道的时间。所以你既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学一下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才能确保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4、如你是2012年11月离职的,应当知道的时间应该是从你离职的那天(2012年11月)开始计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9-23
有关劳动争议最高院解释一、二、三中可以找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