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22:00 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内,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55dB(A),如工地施工噪声排放标准高于55dB,则禁止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
第3.8 昼间、夜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day-time)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night-time)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昼间不得高于7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
扩展资料
噪音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不低于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分贝,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档。
2.测量气象条件
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3.测量位置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举例较近的位置。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