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职报告提交部门已有1个月,到1个月后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人力资源部以辞职报告到达人力资源部时间为准,继续向后退迟1个月才办理辞职手续终结劳动合同,请问各位专家大神,这样合理吗?与劳动法冲突吗?2.单位在去年年底下发一份人事辞职管理制度,对辞职时间和当月已发工资退还事项做了规定,但管理制度未通知到所有员工,只有领导层知道,单位这样算违法吗?还请了解劳动法的网友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