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法律规定得有扣缴义务人,这个扣缴义务人就是单位,如果不由公司代扣得话,公司也有一定责任的。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指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以下情况,无论取得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个税,都需自行申报:
1。2006年1月1号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3。从中国境外所得;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