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按相应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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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9
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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