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吗

我公司有总分公司,在不同地区,都是在当地单独纳税的,我公司有内部平台,可以互相转费用,现在发生一笔业务费用属于分公司,但是发票名称开的是总公司的名称,请问总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把费用转到分公司吗?(正常来讲,应该是分公司的费用,开分公司发票,分公司认证发票并抵扣)请哪位能帮忙解决,并附对应的税法或条例,谢谢
补充:费用分公司,发票名称总公司

各自核算绝对不能抵扣他人进项税额,网上申报也没有这功能程序。


增值税发票名称也是总公司,当然总公司可以抵扣。但货物在分公司,总公司会计肯定带来麻烦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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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1
发票开的是总公司名称必须在总公司抵扣。不可以在分公司抵扣。
不管实际费用谁出,专用发票的名称开的是总公司,只有在总公司抵扣。
第2个回答  2014-05-21
  二十四年(己卯、前402)
第3个回答  2019-03-30

不一定的。分公司的发票总公司可以入账,但是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未必可以。

不过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由国税代开3个点的普通发票,分公司开出来的普通发票对方公司认证不了,不能抵扣。而且说的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成立是不是就按小规模,这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会计学堂整理的。

发票抬头要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会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单独核算,所以名称必须一致。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施行,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也可照样施行。如果本属于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从会计核算角度是不可的,但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扩展资料

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公司抵扣: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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