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是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关某一方面教育活动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另一种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规范性条款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或法律规范之中,例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规定。2: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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