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降薪,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

如题所述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孕妇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降工资的,孕妇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孕妇可向劳动监督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女职工怀孕期间降工资怎么办:
1、孕妇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降工资的,孕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督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监督保障部门介入处理;(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利益;(4)、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30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孕妇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降工资的,孕妇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孕妇可向劳动监督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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