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男子盼了13年的回迁房被开发商给卖了,这套房到底该属于谁?

如题所述

盼了13年终于等来“新家”,但开发商却说给卖了?石家庄的田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按理说,这套房是属于田先生的,但因为开发商的工作错误,导致本属于田先生的新房被卖。

开发商与田先生协商无果,事态如何发展?

事情发生之后,田先生找到开发商希望给自己一个说法,开发商这边则给了两个解决方案:

一、可以重新选房,但前提是还要等,因为可以选的房子还没有修缮好。

二、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开发商称可以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回收房子,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商出价把田先生的房子再买回去,并给予相应的价格补偿。

面对这两个解决方案,田先生都表示无法接受。第一种方案让田先生等,田先生表示“要等到什么时候?”,已经等了13年了,对于第二个方案,田先生也是无法接受的。

至此,事情到这里陷入僵局,双方似乎都没有协商成功。同时更让田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工作人员也都是用“反映”的语气,并不能做出什么实质性的决定,让田先生很无奈。

开发商有错在先,就应该拿出解决的态度

其实,这件事前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工作中存在了重号问题,导致一套房出现了两个业主,给田先生带来了损失。

既然有错在先,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拿出态度出来,积极解决这件事,或许让田先生和上级领导直接沟通,会更好一些,毕竟领导有决定权,而作为工作人员也只是传达,这么一来二去很可能出现传达有误的情况。

二来我觉得,开发商也要听取田先生的意见,毕竟人家才是受害者,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房子就这样没了,心理也很难受,只有双方坐下来谈过之后,才能让这件事取得进展,而不是一拖再拖,对谁都没有好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田先生要怎么办呢?

双方协商后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我觉得田先生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来让第三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一句“搞错了”,就能轻松解决问题?当然不能,要知道房子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个家,是一个生活的地方,尤其是像田先生这种一等就是13年,这其中的煎熬想必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

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双方协商没有效果,开发商给的方案田先生无法接受,那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来调查此事,并给出一个合理说法。

写到最后

本来就是开发商自己犯的错误,结果却让业主来承担所谓的结果,这本身就是错误的。

对于开发商而言,还是要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且要引起领导的重视,不能以一种“打发”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

当然,作为田先生,既然事情已经如此,就应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不成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相信总会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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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5

石家庄的一名男子在2008年因为拆迁被分得一套期房,在原本合同上签订的2011年交房的时间,并没有如愿以偿得拿到属于自己的房子。在历经13年的等待之后,终于可以交房了。但是这个时候开发商却告知这名男子他的房子被卖掉了,试问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这套房子原本是属于这名男子的,但是已经被一房二卖给另外的业主,并且也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于房子的归属问题,众人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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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待13年,本想欢欢喜喜的接到新房子,谁知道梦醒一场空。

随着房子的商品化以及城市的发展 ,很多原来城中村的住户的日子都发生了改变。因为成了拆迁户,可以分房分钱,让普通的进城打工的人羡慕不已。但是石家庄却有一名男子,因为拆迁后房子久久不能交房,拖了13年之久。

在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交房的日子,但是让这名男子傻眼的是,原本和自己签订了合同的房子,竟然到了别人的名下。这种情况让自己始料未及。男子和开发商各种交涉,但是最终的结果也未能达到自己的满意。

男子自己因为等待十几年不能接房夜不能寐,每次和开发商去沟通,都是得到要协商解决的回复,但是也见不到相关领导人,没有一个可以让自己谈判下去的可行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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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这名男子,开发商给出的两种方案都不能达到对方的满意。

石家庄这名男子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却拿不到,开发商给出的说法,要么以7500元每平米的价格回收房子,要么就是让这名男子重新挑选其他的房子。但是这两种解决方案别说这名男子无法接受,就是作为旁观者,也是觉得有点强人所难。

大家都知道房子的价格13年间一路在飙升,2008年的价格可能只是三四千元一平米,到了如今的2021年,房价绝对不止7500元一平。所以对于开发商给出的,以7500元每平米的价格回收石家庄这名男子的房子,只要是脑子没泡的话,都不会同意的吧。

再就是给出的一个协商结果是,要这名男子再选择其他的一套商品房,如果是同样的小区,不同楼层,不同户型,只要价值相当,相信这名男子也是乐于接受的,关键是让他选择的仍然是期房。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都已经经历过漫长的等待,怎么还会有耐心去再等一个13年,如果到时候再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不知道这位先生在有生之年还能不能住进这个新房。

开发商想要协商,就要拿出一个协商的诚意。而不是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不顾业主的真实情况。可能相对于房产开发商一个小小的个人是有些势单力薄,但是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希望还是在各个方面的协助下,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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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许是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一房二卖,也许是资金紧张才会一房多卖,但是最终受害的还是这名男子 。

在商品房快速兴起和开发的阶段,确实存在过不规范的操作,有的开发商因为资金的短缺,出现过在售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是出现问题后积极解决,并且尽可能协商到双方都可以互相满意的程度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现在这名男子有合同在手,理亏的一方是开发商。虽然也有工作人员在接待,但是对于事情的解决态度和解决方案 ,都不能让石家庄的这名男子满意。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被卖到了其他人名下,还是心心念念等了十几年的房子。

具媒体报道,和石家庄这名男子有同样情况的还有另外几乎,其实大家可以一起商讨下,寻找一个折中的办法,开发商和业主都互相谅解,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开发商就应该拿出诚意,对于该给的赔偿要给到,按照市场的行情进行赔偿。而作为业主,也不能借由这件事情想着发横财,只要能够找回属于自己的利益就好。

不然这个事情继续扯皮下去,只会耽误双方的是时间和精力,最后还可能闹出更多的不愉快。


结束语:

购房是人生大事,无论是自己购买商品房还是开发商分得的回迁房,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是第一位的。要看好开发商资质,合同签订时候的条款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2个回答  2021-04-13

如果被开发商给卖了,并与第三方订立了合同,那么该房就是属于第三方的。那时候你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回迁房和商品房在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回迁户用政府发放的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和普通人置业区别不大。

但具体来说还是有如下区别。

首先两种房产的双方买卖关系存在差异。商品房的签约双方指的是开发商和购买者,所订立的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拆迁房的签约双方是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所订立的合同是拆迁补偿协议。

其次在价格方面,拆迁房附带政府补贴政策,免去土地转让金,经济实惠,存在小产权。商品房具有即刻入市,可作为银行抵押资产的拆迁房所不具备的特点。拆迁房作为被拆迁人的补偿,其价格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房政策核定。

这套房子本应属于该名男子的,但开发商卖出去后,可以要求该开发商补偿同类房产,协商价格。

开发商建房子就是要赚钱的,所以即使出现这种问题也很正常。

有一个黑龙江的案例,拆迁协议书和民事调解书都在手上,其中房屋面积和地址已经详细标注,强制执行递交后,法院仍旧需要拆迁户起诉第三人合同无效,因为开发商居然在民事调解书订立后,还和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手上还有预售许可证,可见此事之复杂,背景之深厚,拆迁户困境重重。

辽宁沈阳也有一个案例,原户主首次实地看房时,发现钥匙已经被他人领走,居然还装修完毕,完全没有原户主什么事了。虽然原户主手上有房屋公证书,且清晰地显示了楼号以及门牌号,可与开发商接洽时,开发商老是避而不谈,忙于其他事务,目前正在诉讼阶段。

另外还有廊坊市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案例,60多个拆迁户的回迁房被一房两卖,该公司竟然可以到该市房管局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受害者已经多次上访,该区政府的处理进展十分迟缓,还有相关人员无理取闹要求拆迁户搬离原址。回迁房为何能在房管局顺利备案登记给他人,只有天知道了。

总之,拆迁户要抱团取暖,积极利用媒体,不要轻易放弃,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就能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权利。







第3个回答  2021-04-13
我认为属于这位男子,因为这是男子的房子,开发商是没有理由卖的,所以我认为男子应该举报开发商并且报警。
第4个回答  2021-04-13
物业由开发商出售,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则物业属于第三方。当时你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拆迁房和商品房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政府支付补偿购买商品房和普通人没有太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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