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如题所述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1、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对应的科目一般是"资产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并且按《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几种资产的减值还不能转回。
2、而对于应收款项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资产减值可以转回.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规定减值损失必须转入"营业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在最终处置时是要转入"投资收益"的.所以,坏账损失金额按新准则是没有必要转入"营业外支出"的。
3、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什么: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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