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构成要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客体:赌博罪侵犯了以劳动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其犯罪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赌博罪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对于那些虽有正当职业,却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也视为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3、主体:赌博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赌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要求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赌博罪的营利目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进而获取财物的目的;二是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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