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撤诉后如何结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后,不是由法院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检察院撤诉,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的,可以撤诉后补充侦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作为犯罪嫌疑人,继续拘押。

如果在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机关撤诉,并以不起诉结案,并应当立即释放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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