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6.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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