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县委工作部门
1、县纪检委;
2、县委办公室;
3、县委组织部;
4、县委宣传部;
5、县委统战部;
6、县政法委;
7、人武部;
8、县委农工部;
9、编办;
10、机关工委。
二、县委直属事业
1、党校;
2、档案局。
三、群众团体
1、工会;
2、团县委;
3、妇联;
4、工商联;
5、科协;
6、残联。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