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如果房产进行了公证之后的变更属于私有财产,如果没有进行公证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对婚内财产所有权来进行变更的,对于房产来说,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进行了公证。
一、房产公证具备法律效应,直接决定房屋拥有权。
夫妻之间如果协商一致了,是可以变更房产的所有权的,这样的合法途径就是公证。
公证的流程也并不繁琐,只要带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资料等就可以办理,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一旦公证完毕之后,房产证的上名字就会属于单独的一方。
而通过公证的行为,可以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划拨到指定的一方名下,这样的状态就会形成房产始终只属于标注名字的一方。
二、未办理公证流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之间的房产只是由夫妻双方协商之后的变更,那么这样的协议只是形式上的一种表现,但是对于房产所产生的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房产证上只有注明了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下,一旦进行离婚,没有登记名字的一方就无法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是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房产价值。
简单的说就是房子归有名字的一方所有,而没有名字的一方只能得到房子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补偿款。
三、“单独所有”是一种房产保护机制。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房产不经过公证,仍旧会在房产上注明“单独所有”的情况呢?答案是房产所有者担心对方私自加上自己的名字。
一旦房产证上有“单独拥有”的注明,那么没有名字的一方是无法私自加名字的,这是一种财产保护机制。
结束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是否进行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