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2
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计算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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