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 ) A. 免职 B. 撤职 C. 辞退 D. 开除

如题所述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在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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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3
1、首先要明确的是,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来确认一个人是否合适,或是我们常说的末位淘汰制,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通过绩效来辞退或开除一个人是不合法的
2、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如果员工能力达不到要求,首先要安排培训,培训完后如果还不能胜任原来岗位,才能调岗或是协商离职,给予一定的补偿金
3、所以考核不合格最终的行为还是由单位自己的制度中约定的,只要这制度流程合法、内容合法,被考核人员签名确认,认可这种制度就可以执行,具体是给予方式的处罚,没有固定结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16
C。《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3个回答  2021-01-04

第4个回答  2018-03-03
C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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