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高压铁塔占地可以拒绝吗?

如题所述

建设高压铁塔占地,如果符合国家公共利益规划用地,通过相关政府用地审批,依法征地并进行补偿,是不可以拒绝的。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建设高压铁塔占地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前需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需政府公告方可实施。违法征收土地需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