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03-31
大约在12世纪西欧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约18-19世纪。
在此基础上,1804年法国制订了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对于调整商品关系的合同法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大陆法国家的近代合同法的正式形成。
1900年德国制订了《德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相对于法国民法典作了某些调整,成为大陆法国家近代合同法的另一个标志。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内容及历史发展来看,近代合同法主要有以下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原则,近代合同自由有三层含义: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愿;当事人行为自由。《人权宣言》发布后,人人平等已成为资产阶级的宪法性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也就不言自明。因而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以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作为和不作为的债务”,德国民法典定第154条规定:“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和行为自由,从而奠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