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承载了法律效力,与发给当事人本的离婚协议(盖有“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长方形印章)必须是一致的。
二、当事人持有的与民政局存档不一致的协议协议时,以如下方式处理:
一是以民政局存档为准;
二是确认其真伪,没有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长方形印章的视为无效。
三是当事人另外形成的补充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约,其效力不与民政局存档协议相抗横,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