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要求。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补充的两款规定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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