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连带责任吗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孙某是借款人,出借人邵某也证明了已将借款提供给孙某。孙某的丈夫韩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孙某和原告邵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韩某和孙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原告邵某知道该项约定,因此孙某及韩某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实际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夫或妻一方向朋友借钱,另一方不管签没签字也要共同还。除非借的时候就和朋友说好了是个人债务,一个人还。或者朋友知道借钱的夫妻俩是约定财产各归各有的。但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很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只要是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怕是之后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常常被判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当中也不乏莫名其妙背了一身债的无辜配偶,这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备受质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要求。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补充的两款规定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仍是相当复杂而现实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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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8
用于共同生活的欠债,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第2个回答  2019-02-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以及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等要求。并同时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补充的两款规定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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