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0年2月12日颁布的。
中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数学、教育学(包括体育学)、文学(包括语言学、图书馆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艺术学十三类。
学位制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学位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1986年起,又建立了第二学士学位制度。
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建立起一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并形成了一个包括文、理、工、农、医以及军事等各学科在内的、门类齐全的学位授权体系。
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它是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毕业生在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均达到优良,且取得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外语统考合格成绩,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法律所授予的一种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06
楼主你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2月12日颁布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2004年8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