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现金送存银行的业务应填制的专用记账凭证是什么?

如题所述

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现金”账户;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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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3

将现金送存银行,应填制的记账凭证是库存现金付款凭证。

一、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之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贷方账户为现金,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有关印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二、现金收付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发的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收据(副联)等。

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1)审核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2)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有无批准人、经办人签章。

(3)进行原始凭证技术性审核,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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