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的利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优势:这种整合模式有两大优势。一是有效解决了“两法”融合的问题。以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将原本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几个交易系统集中起来,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实现最大程度的融合。具体来说,就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线设计操作和交易流程,兼容《招标投标法》的环节控制,实现“两法”的顺畅衔接。  

  二是集中采购的成功经验可促进“平台”良性发展。这一模式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基础。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类似机构而言,集中采购机构的建立、运行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有一整套法律制度保障其规范代理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多年的规范操作和实践创新,具备了相当的内部管理经验,为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另外,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集中采购机构已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奠定了较好的软硬件基础,初步形成了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员队伍。  

  有了这些积累,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导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说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政府采购的很多科学制度和成熟经验,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借鉴。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和“采用分离”的制度保障、极高的透明度要求、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完善的供应商救济机制等,能够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现成的蓝本。

弊端:各种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除了一些共性特征外,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集中采购机构要想担负整合其他交易平台、建设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任,必须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的本质特征改进和完善交易基础设施、业务流程,同时以适应未来公共市场交易为目标,前瞻性地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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