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养老保险什么时候退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江西省实际,经江西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近日,江西省人社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江西省2021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8号),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范围:江西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1.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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