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做的行为
立法权非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活动。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立法所要遵守的程序更加严格,必须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一系列立法程序。没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