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区别和联系

如题所述

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模慎的特点。
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大陆法系各国均有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在名称和分类上有所不同。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
英国在传统上是由警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作用较小。美国起诉有两种形式,一是经大陪审团审查后批准的起诉书,二是检察官提出的告发书。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及其制度比较完备。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庭审采用对抗制,即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主张,申辩事实并进行辩论,法官负责主持庭审,不主动调查证据。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庭审采用审问制,审判长指挥整个庭审,由他主动询问当事人,主动追查犯罪,收集调查证据。
五、救济程序的特点
由于主客观上的各种原因,法官作出的判决裁定,难免不会出现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错误,因此各国有必要根据其审级制度,设计出各种救济程序加以补救,通常有上诉程序(包括事实上诉和法律上诉)、再审程序与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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