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过期库存的问题

食品一年保质期期,快到期了,以成本价销售一部分,开票时是开商品折让,还是直接开,税务对这个利润率有要求吗,另外食品过期后怎样减少库存,是报损失吗?需要税务审批吗?需提交什么材料?

不是搪塞你,象这样的问题最好问主管税局的专管员,按税法规定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具体的材料及格式各地税局有具体规定,有的要求拍照和税务师事务所出评估报告.内控制度健全的单位,自己有一套报废处理流程,但前提也得是税局认可的;
这里涉及两个税种,一是增值税,二是所得税,所得税已经说了正常的不用批不正常的需要批,再说增值税有个进项转出的问题(限非正常)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象您这种情况对于快到期食品只要不低于成本价税局不会有疑义
2.过期产品如何减少库存,应先问大老板或你直接主管,是报废还是加工处理你定不了,致于账务上楼上已经说了,你直接走管理费用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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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1.过期或变质的食品、饮料报损时,需经仓库主管、采购部主管、财务经理三方面批准后,填写出库单,方可做帐务处理。

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解决时:
借:管理费用 (合理损耗)
借:营业外支出 (非正常损失,金额较大,需要报税务批准)
借:其他应收款(需要扣减个人或单位)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对保质期快到,以成本价出售销售部分可直接开票处理,一般税局对快过期食品企业利润率是没有特殊要求的追问

金额较大,多少为界

追答

一般在10多万以上

追问

那可不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要怎样做才可以符合规定

追答

这个问题主要要与税局专管员解释。如数据较大,可打报告,告知税局,并附上这批次的购货发票,以说明或证明货物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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