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的保险标的是指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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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运送或驾驶没有车辆制造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十一)驾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的车辆;
(十二)保险车辆不在被运送或被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四)保险车辆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
(十六)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十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八)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使用或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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