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同时也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和御史台共同审理,并上报皇帝批准执行?

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

御史台是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御史台的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在皇宫中另立审刑院,这是当时中央司法机构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

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于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审刑院存在时间约90年,神宗时裁撤后,其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

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宋朝建立了鞠谳分司制和“翻异别推”制度?鞠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选择法律条文,原审官员无权选择适用法律予以定罪;选择法律条文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

该制度使二者互相制衡,以免作弊,此即“鞠谳分司”之目的?成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且所翻情节涉及定罪的时候,采取“翻异别推”制度,也就是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

按宋朝法律的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宋朝的监察制度沿袭唐制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二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

在御史台以外,宋朝将唐朝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宋朝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严密?设于各路的监司负有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即为监察州县官员,州府文告无通判共署不发生效力?

宋朝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鳌头,不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或是证据理论,都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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