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公安局传唤通知书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传唤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2、 传唤去问话如果有罪不是马上被关押,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不是的。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扩展资料: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