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安局传唤通知书,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传唤去问话如果有罪是不是马上会被关押?

如题所述

1、收到公安局传唤通知书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传唤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2、 传唤去问话如果有罪不是马上被关押,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3、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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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5

不是的。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扩展资料: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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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并将立案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公安机关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告知有关控告人、报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种强制措施,都必须严格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使用,除拘传外,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讯问,并在宣布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家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起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三、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签字或盖章,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交。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 1.法医伤情鉴定的范围。 人身伤害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各种伤情评定。 2.法医伤情鉴定的程序 l)、受理:必须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鉴定过程:首先查阅有关原始材料,再对伤情进行检验,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走和标准对伤情做出科学、客观的评定或鉴定,出具鉴走书并将结论告知当事人。 3)、重新鉴定:如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公安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8-08
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 不可以,否则会被强制执行的。
第4个回答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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