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国营单位从事经济民警的工作,春节放假期间我们都要加班。。基本上都是回不了老家过年。
平时的工资制度是,基本工资+公司的效应奖金
而我的基本工资只是182元。效应奖金由公司计算,按2007年的平均工资是1700元左右。
去年春节加班费是前三天按一天120元计算,另外有5天是按我基本工资去除于月工作日双倍付给我们,也就是一天也10几元的加班费
如果公司今年还按去年的标准付加班费是否违法?
我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春节的加班费用是否有规定最晚什么时候发放?
公司统一发放工资的日期是每个月的20日。按现在的情况是要等3月20日我才能拿到春节的加班费用。
因我4月1日合同到期不打算再与公司续签合同
到时候会不会失去追讨的权利?
劳动法我已经看过了!但以什么基数来计算真不懂,我现在在广州市,目前的广州的最低工资是840元,而我去年的月平均工资是1600元左右.
今天已经得知春节加班就360元的加班费用,无其他任何补贴...
请问按这样公司最少要给多少的春节加班费用我?
单360元是否已经是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