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如题所述

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地被征收。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收回承包地的条件: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综上所述,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是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就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你要求登记的,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要是你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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