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及抵押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1、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
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
3、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要件:
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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