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前往港澳后

有一事本人想代母亲询问。

本人母亲现年51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工作其间她已经每月定时缴纳社保费用。现在每月都享有退休金。

由于本人外婆在香港生活,想本人母亲前往照顾。想请问,本人母亲在工作其间已经尽了缴纳保险的义务,请问她如果前往香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之后。她还能继续每月收取退休金和享受医疗服务吗?

望得到解答。谢谢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楼主的母亲现年51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且,在工作其间她已经每月定时缴纳社保费用,现在每月都享有退休金。应属于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国家的退休职工待遇。

  2.楼主的母亲如果前往香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之后,应属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居住的退休人员”,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包括退休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的政策规定告知楼主——

  A.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规定: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人劳[1982]42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二、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本规定第一条 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四、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除按照第一、二、三条规定享受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各项待遇。
  六、本通知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离开我国到外国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外国籍退休、退职人员。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出国定居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现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人员,其待遇不再变动。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

  1982年6月17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84]侨政会字第071号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1984年11月29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1983年2月23日

  B.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侨务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9月27日

  楼主可以查询相关网站。

  楼主及母亲,只要按照规定办理赴香港定居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领取退休金的手续及医疗保险手续,就可以享受到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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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03
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如果定居香港后关于在大陆的养老金的相关事项,应当办理委托手续,由亲友代为办理或者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为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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