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目前成立工会,如果兼任工会主席,做的工作多了,又不作为考核目标。如果将心思放在工会上必定会影响目前的工作业绩。想了解,实际上,被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在相关法律章程中,是否另外有岗位薪金,是否可以拒绝不当?如果要离职,手续是否会比一般员工麻烦?谢谢!!我想了解的是目前法律(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工会法),他们有关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和灰色地带。谢谢!!特别关心广州的政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