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13
应当是不行的 物权法同其他实体法一样,都据有不溯及既往的适用效力 因此,按照物权法尚未出台的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是仅仅适用于动产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但是如果该不动产被登记在非所有人名下的话,可以适用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方可以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其实在这个地方跟善意取得效果上差不多啦 不知道 我的回答 你是否满意
第2个回答 2008-12-12
(1)可以使用。
(2)标的物为不动产,而且无权处分人不是该房产的共有人,这 不应当 是“善意取得”。
第3个回答 2008-12-13
你好,若该不动产本身无权利登记,无权处分人是该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获得占有的,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4个回答 2008-12-12
不过追溯期的情况下也应有效,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这个司法实践早就有了
那你应当归还,原来你以为的善意取得应该此时理解为代为保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