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原地重建的规定

如题所述

老房子原地重建的规定是,需要到土地所办理住建产权相关登记,并说明具体想要重建的理由,得到部门同意之后才可以重建。
对于合法重建的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重建的登记申请书;
2、申请房屋重建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书及集体土地建设的使用权证明;
5、房屋重建房屋的测绘报告以及原住房的平面图纸;
6、房屋重建其他需要的材料;
7、村民在申请住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时,还需提供申请者本人的住房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经济证明;
8、农村的居民在集体组织经济的所有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时,还需提供由村民召开会议的同意书或由居民进行会议的授权,以及经过居民代表之间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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