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给予什么处分

如题所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充分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把握几点:

第一,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

第二,“条例”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禁止传统民俗,没有搞“一刀切”,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不反对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都属违规行为,比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等。

第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所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比如通过较大规模或多次请客等形式,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等。“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计算。

第六,“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七,对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明知其大操大办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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