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你们好!我单位是甲方,有一项大型住宅工程,分别找了若干施工队同时施工。
并且《施工合同》约定,钢材必须买甲方提供的。而在另外的《钢材供应合同》中,约定施工队取用钢材3日内付清货款,超出3日每延误五天加4%的违约金。
其中M施工队,他们只施工了几个月,他们的投资人突然停止投资,他们没有钱买材料,所以就停工了,也再没有能力继续施工了。
按照行规,我公司计算了应付的工程款(这其中也许扣除了延误工期的罚款,详情我不清楚,这不是关键问题);而他们一直没有支付钢材款,所以扣除钢材的货款加若干4%的违约金。最后只需付M施工队100多万。
这时施工队说,他们的投资方先期投资了200多万。相当于赔了100万。所以他们肯定无力支付民工工资了。
现在民工向甲方索要工资。影响了我们正常工作。不到迫不得已,我们不能报警,因为不想激化矛盾,逼迫得民工们做出过激行为。但是他们的工资真的不该由我公司负责的;我公司也没有能力帮助他们,因为由于M公司停工,我们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也是很严重的。
我们该怎么办,如何才能妥善处理这件事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