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如何低扣

什么是增值税啊,怎么低扣啊,和普通发票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大企业都要供货单位开增值税发票啊??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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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编辑本段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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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4
增值税,就是按增值额缴纳的税。
如,采购货物再销售,则销售金额-采购金额就是增值额,按该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就是应交增值税。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将抵扣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可以抵扣。即公司应纳增值税额相当于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销售增值税率-当月采购取得并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
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则发票金额为含增值税的金额,公司取得该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月交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就为销售金额*销售增值税税率。

大企业销售收入高,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般都为17%,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6%或4%。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并抵扣,就要交销售金额*17%的增值税,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需交的税金。
第2个回答  2008-10-23
增值税抵扣只是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所以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人,他都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对他而言,他就可以抵扣一部分税款,通俗一点讲就是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就可以少缴同票面上记录的税额一样多的增值税。
例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本月向其客户开具若干发票,总共税额为17000元,而A公司本月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录的税额总共为12000元,这样A公司本月需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5000元(即17000-12000=5000元)。
第3个回答  2008-10-24
增值税是只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才能开的一种流转税,可以进行抵扣 ,所以大企业都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在交税时可以进行抵扣,而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第4个回答  2008-10-23
前面那位粘贴得到不少,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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