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表现

如题所述

侥幸心理是许多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初期普遍持有的一种抗审心理,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罪责,免受党纪国法处罚的心理状态。笔者总结,造成这种心理状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自以为行为隐蔽、手段高明,不会被发现。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很隐蔽,外人不会知晓,或认为自己作案手段高明,办案机关收集不到证据,对自己的审查调查只是一种怀疑,没有真凭实据,从而产生侥幸抗审心理。
二是自恃攻守同盟牢不可破。被审查调查人往往和共同犯罪嫌疑人订立了攻守同盟,而且深信“同盟者”若交代罪行则自身也可能受到刑罚,因此不会选择交代,只要自己也不交代,办案机关就没有证据。
三是深信涉案人员不会“出卖”自己。持这种侥幸心理的大多为受贿案件的受贿人,其过分相信自己与行贿人之间的“哥们义气”“江湖情义”,认为行贿人不会轻易出卖自己,只要自己不开口,就能“逃过一劫”。
四是迷信自己的地位和关系网。部分被审查调查人认为自己靠山硬、关系网密,被查后还迷信之前编织的关系网,固守待援,拒不交代。有的认为自己岗位职责特殊,一些工作或项目离了自己就“转不了”,办案机关会“顾全大局”,不会动真格。
五是认为自己的口供对案件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只要自己不交代,案件就存疑。在受贿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深知受贿行为是“一对一”的过程,只有行贿人和自己知道。尽管行贿人有交代的可能,但只要自己坚持否认,最终调查结果就可能“存在受贿嫌疑,但认定不了受贿事实”,错误地认为办案机关即便掌握了其他证据,但没有自己的交代,还是无法认定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1)讯问前做好相应准备;
(2)讯问人员合法;
(3)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讯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满足特定条件;
(5)讯问手段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