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的特征有哪些?

如题所述

审计证据的主要特性包括五个方面: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
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
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
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审计证据有什么取证方法:
(1) 检查。
审计人员在审阅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时主要审查是否真实和合法:
①审阅原始凭证,应注意有无涂改和伪造现象;记载的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经手人等签字。
②审阅会计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报表的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重大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
(2) 监盘。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盘点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贵重物资,才进行抽查复点。采取监督盘点法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账面反映一致,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实物盘点工作只能证实实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因此,审计人员一般还要另行审计,以证实其所有权和质量问题。
(3) 观察。
(4) 查询与函证。
(5) 计算。
(6) 分析性复核。
审计取证要求:
1、审计人员可以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做到的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2、审计人员在搜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3、审计人员在搜集视听材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作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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