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学校委派参加国家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时可获得2个学分。
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活动和竞赛加分情况具体如下:
一、参加文艺体育比赛
1、国家级:一等奖、冠军,个人可获得2学分;二等奖、亚军,个人可获得1.5学分;三等奖、季军,个人可获得1学分;其他参加者可获得0.5学分。
2、省级:一等奖、冠军,个人可获得1.5学分;二等奖、亚军,可获得1学分;三等奖、季军可获得0.8学分;其他参加者可获得0.4学分。
3、校级:一等奖、冠军个人可获得0.8学分;二等奖、亚军可获得0.6学分;三等奖、季军可获得0.4学分;其他参加者可获得0.2学分。
二、参加对外文化活动
1、受学校委派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国家级)可获得2学分/次。
2、受学校委派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省部级)可获得1学分/次。
3、受学校委派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市级)可获得0.5学分/次。
4、受学校委派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其他)可获得0.2学分/次。
三、参加讲座培训、报告、演出等
1、参加各类有益于提高文化艺术修养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讲座、培训、报告会可获得0.1学分/次。
2、参加校、院组织的大型问题活动可获得0.2学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