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8%和2%的比例缴纳。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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