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冬与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王冬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张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王冬诉张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张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王冬的信用卡,委托王冬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张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在写个诉讼状
我在加分
追答加上去再写 呵呵
追问加了
追答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
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
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准许离婚的判决并无异议,但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原审法院的程序存在违法:
原审法院在开庭前上诉人发出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对该传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故未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也是情有可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缺席的情形是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审理,上诉人有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审理。因此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关于财产认定的问题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上诉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双方的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双方共同支付,上诉人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上诉人认为,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上诉人自己先将钱打入被上诉人王冬的信用卡,委托其交房款,法院可以依法向银行调取相关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因此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
退一步讲,即使事实如原审法院认定的,那么夫妻双方的出资仅为40万元,上诉人个人出资10万元,那么夫妻双方的出资占总房款的80%。,上诉人个人出资占20%,该房屋仅有80%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全部。
因此,不管上述房屋是上诉人个人财产还是部分为共同财产,原审法院对上述房屋认定与分割的均存在错误。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兰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