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复员后有那些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是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人民团 体以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一种不容推卸的责任,各单位在调用干部、 调配劳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当把复员建设军人 作为第一位录用的对象。 凡是从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原单位不论是 公营或私营,均应恢复其工作,如果原单位因为编制所限不能吸收时,也 应当将他们列入编外职工的平衡调配计划之内,加以培训或调入本系统其 他单位就业。对原是私营企业职工现在该企业已经停业或改组的,应当按 照“行业归口”的原则,由主管该行业的机关安置他们的工作。 对原从中等以上学校参军的学生,原学校应当准其复学,或由当地教 育部门介绍入其他适当学校复学。 各国营厂矿等企业部门在为新建、扩建厂矿培训人员时,应当将条件 适当的复员建设军人作为培训的对象,以解决复员建设军人的职业问题和 增强将来新建、扩建生产单位的骨干力量。 工业、铁道、交通、农业、林业、水利、邮电、地质、商业、贸易等 部和全国合作总社,在新建扩建厂矿、铁路、公路、农场、合作、邮电等 较大企业的时候,应当有计划地吸收一批复员建设军人参加工作。今后遣 送复员建设军人的时候,国防部应当对他们加以审查,把家居城市、参军 前无固定职业、回城市后安置确有困难的人员以及家居农村但不适于在农 村安置的人员,另行组织集体转业,参加到上述各有关部门的新建或扩建 的企业中去。上述部门应当每年将用人计划送交劳动部汇总转送国防部, 以便统一调配遣送。 劳动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给新建、扩建的厂矿企业调配人员时,应当优 先调配复员建设军人,并在劳动力调配计划中,把复员建设军人放在第一 位。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在调配工作人员时,应当把合于干部条件的复员 建设军人列在调配计划之内,酌情分配以适当的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应 当制定本系统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参加机关、团体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在分配工作、确定薪金待遇时应适当照顾到他们原在部队的级别,其军龄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历史,同一般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本机关的福利待遇。对参加厂矿等企业部门工作的复员建设军人,其军龄应当算做工龄享受劳保待遇,并且不得无故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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